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治未病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22 浏览次数: 1787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治未病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治未病专业委员会(简称本委员会),英文名称为:Specialty Committee of Treating Pre-diseaseof 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Societies,英文缩写:WFCMS-SCTP

第二条性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治未病专业委员会是由中医治未病领域的相关学者、教师、医师、研究员等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组织。

第三条目标:为实现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简称世界中联)的宗旨,在世中联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成为联系、团结本学科、本专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通过本委员会建设,推动国际学科分化和学科建设,达到促进学术和事业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任务:按照《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章程》(简称世界中联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中医治未病相关学科、专业的学术研讨与交流、标准(规范、指南等)研究拟定、成果推广、人才培养、科技合作、信息共享等提供组织平台。

第五条本委员会主管部门为世界中联,本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也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本委员会秘书处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38号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邮政编码:21004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委员会将以《世界中联章程》及相关规定为指导,围绕中医治未病理论体系,开展养生和健康促进的系列工作。

(一)组织制订本委员会的发展规划。

组织和推动委员会分工合作,共同开展中医治未病理论体系研究与完善工作,利用各单位和个人特长进行多形式、多方位的科研合作。

(二)夯实中医治未病工作的基础。

中医思想源远流长,治未病理论延续至今并得到传承与发扬,符合当代社会经济与卫生发展的需要。夯实中医治未病工作的基础,需要全面探究治未病思想的体系特征,去伪存真、去滓存精,为中医治未病理论的发展奠定基础。

(三)配合政府开展工作。

开展实践调研和政策研究。针对个人、社会群体等开展治未病相关调研,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也为医疗、预防及科研等部门提供基础资料。

(四)依托中医治未病理论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开展中医治未病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以治未病理论和手段促进健康、治未病体系建设、中医药理论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为主题开展学术交流与探讨,力争在理论上有所发现或突破,加强与国外相关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高水平中医治未病理论研究人才和业务的培训。

通过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加强中医治未病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中医治未病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委员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九条本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

第十条本委员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原则上应在50人以上,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成员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顾问、名誉会长等职位,由专业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世界中联秘书处批准)。

第四章人员比例

第十一条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2,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副会长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4

第十二条在人选的确定中,要充分关注区域代表性和学术专长代表性。专业委员会成立时,中国大陆以外的理事(以下简称境外理事)以上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理事会人数的25%,理事会换届时,不得少于30%,逐步达到40%以上。

境外理事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非中国国籍,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

2、中国国籍,但现工作单位在境外,并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

第五章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一定任职资格。

(一)会长:由本专业领域学术(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国际学术影响较大、德高望重的专家担任,原则上不超过70岁。

(二)秘书长:由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有组织能力、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本专业中青年专家担任。如果秘书长与秘书处不在同一单位,应当设一位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副会长:由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四)常务理事: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五)理事:由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六)会员:由具有初级职称或取得专科学历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七)以上职务,低职高用人员比例不超过15%

第六章入会程序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1、会员承认并遵守本管理办法且自愿申请入会。

2、填写《成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交回本委员会,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经本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经初审后,报本委员会秘书长审批,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及以上会议批准。

(三)成员资料报经世界中联秘书处审核、备案后生效。

(四)每年可发展会员2 次。

(五)为避免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中成员过分交叉,原则上,每个成员不得在2 个以上其他世界中联所属专业委员会担任会内职务。

第七章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扩大会议、各类学术研究、教育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有向本委员会会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技术指导和享受相关服务的权利。

(五)有对本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本委员会决议和规定,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关心和支持本委员会的工作,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经验资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四)宣传本委员会章程,扩大本委员会影响,积极发展新会员。

(五)严格遵守本委员会内部技术资料和成果的管理规定

六)按本委员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章会员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

(一)不能正常履行会员职责或因故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会员者,由常务委员会审定后,由会长予以解除会员资格。

(二)会员连续2年未缴费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退会应向本委员会正式提交退会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过常务委员会2/3成员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或除名后未尽事宜的处置。

退会或除名会员存在与本会或其他会员签订协议、合同,需要继续履行或协调终止,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缴纳适当费用。退回或除名会员不履行既往协议、合同的,本会保留采取法律手段处置的权利。

第二十条凡被除名的委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九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委员会发展方向和活动规则;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委员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理事会每四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应在任期内完成。换届时,做好相关筹备、财务审计工作,向世界中联秘书处提交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世界中联秘书处批准。只允许每届理事会提前或延期换届一次,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换届时,换届工作应在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届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集本委员会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本委员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订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代表本委员会与其他学会、研究会加强协作联系;

(九)决定本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理事以上人员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报世界中联秘书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当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享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年龄的,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每届委员会会长、副会长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过理事会1/2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委员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专职担任,每届任职四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委员会各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委员会对外发布信息,操办各种工作、协作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等;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组织本委员会的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技术培训等活动;

(二)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计划,总结有关情况;

(三)负责建立健全理事委员会档案;

(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布置任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六)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章增补理事

第三十四条增补理事,须召开常务理事会及以上会议讨论通过。增补理事时,拟增补后的理事会人员比例之相关数据应符合《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每年增补理事1 次。

第十一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企业赞助、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照相关制度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严格资产管理,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委员会的资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定期接受审计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章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由秘书处提出本管理办法的修改报告,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修改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后,应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经201*8*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上报世界中联备案。